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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男孩被物业私设的铁链绊倒摔伤,谁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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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源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8 09:16:42 打印 字号: | |

20231124日下午5点左右,小郑放学回家途中,在小区门口从马路(非斑马线)走向人行通道时,被物业公司设置路边的铁链绊倒,导致其牙齿磕断。

小郑父母与物业公司就赔偿比例问题发生争执,遂诉至罗源法院。

物业公司认为

小郑已经 12 岁,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小郑对路况已较为熟悉,其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小郑父母在放学时间段人来人往的路上放任孩子独自回家,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小郑父母认为

事故系因物业公司私设铁链导致的,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擅自在马路上设置障碍,虽主观目的是为防止小区门口乱停车的现象,但在客观上妨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因此造成小郑的人身损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郑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已年满11周岁,具备对自己行为性质以及危险性的辨识能力和防范能力,对于未通过斑马线过马路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辨识和预见,小郑父母亦有责任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另外,物业公司设置的障碍物并非事故发生当天刚设置的,小郑对该路段的路况是熟悉的,对障碍物亦应有所预知,但小郑在走路时未尽到正常的注意义务,对障碍物视而不见,对自己受到的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在公共场所私设铁链不仅给公共场所埋下安全隐患,还要承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其次,郑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郑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上下学途中没有做好安全监管责任,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抵制私设障碍物的行为,并且在出行过程中要保持警惕,注意出行安全,发现道路安全隐患时,也要积极向道路管理部门反映,尽可能避免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出行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