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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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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源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17 15:47:09 打印 字号: | |

在高层住宅小区,漏水纠纷是较常见的相邻纠纷。漏水问题不仅影响楼下业主居住体验,甚至会导致楼下业主家中受损。

2023年7月20日,许某发现自家吊顶出现渗水痕迹,遂在物业协助下到楼上查看。后楼上业主李某在专业师傅检查屋内水路情况拆除了家中的净水器,许某家中便不再出现漏水情况。许某与李某沟通赔偿事宜,但李某自家存在漏水情况不予认可,协商无果后,许某遂向罗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房屋因渗漏水导致损失

审理过程中,因李某坚持许某家渗水与自家无关,许某遂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同年10月2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李某屋内水管漏水许某房屋大厅吊顶渗水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根据李某的要求对检测公司进行了函询,检测公司于11月23日进行函复,对李某提出的异议逐一进行说明,但李某表示拒绝接受鉴定意见及函复,仍然坚持认为楼下吊顶渗水与其无关。多次沟通无果后许某申请对受损费用进行司法评估,法院摇号选取了资产评估公司开展评估。2024年1月12日,资产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许某房屋被水浸泡造成的装修及家具损失修复费用评估为30694元。法院将《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给李某李某拒绝到庭质证亦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质证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意见明确李某房屋存在漏水,与许某家中吊顶渗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各项异议,检测公司已经逐一进行回复,李某没有提出反驳证据推翻鉴定机构的结论,故对于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判令李某许某赔付损失共计30694元鉴定费35000元李某承担。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一墙之隔,相邻而居本是缘分,一旦发生漏水等相邻纠纷,应当及时沟通、解决问题,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