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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毒品,切勿“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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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源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09 17:43:25 打印 字号: | |

毒祸一日不息,禁毒一刻不止。为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毒品犯罪,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626日上午,罗源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唐某等7人贩卖、运输新型毒品依托咪酯犯罪案件。

案件详情

202310月初

被告人黄某前往建瓯市向被告人杨某亮求购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经杨某亮联系被告人章某财后,杨某亮带黄某到被告人杨某处,杨某以人民币13500元的价格将30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卖给黄某,黄某携带烟弹返回罗源县贩卖。

20231014日晚

被告人黄某向被告人杨某亮求购依托咪酯电子烟弹,杨某亮与被告人黄某霖商议后决定以单价3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某强购买35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并要求吴某强按单价450元的价格与黄某进行交易。被告人黄某抵达福州市区后,黄某霖带黄某找到吴某强,吴某强将35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交予黄某,并收取毒资15800元,黄某将烟弹带回罗源县贩卖。次日,吴某强转账3500元给杨某亮,杨某亮转账1500元给被告人黄某霖。

20231030日至31

被告人黄某以每个6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分5次将共计5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卖给吸毒人员,收取毒资3250元。其中,1031日晚,被告人唐某将1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送给吸毒人员。

202310月至11月期间

被告人黄某先后27次将共计约50余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卖给吸毒人员,共收取毒资48100元。其中有22次共计约40余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由被告人唐某送至指定地点交予吸毒人员,被告人唐某收取毒资后交与黄某。

法院审理

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两次运输毒品依托咪酯至罗源县并多次零包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亮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居间介绍及倒卖毒品依托咪酯;被告人吴某强、黄某霖、章某财、杨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分别贩卖毒品依托咪酯。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唐某、杨某亮、吴某强、黄某霖、章某财、杨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及相关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静脉短效催眠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添加在香烟烟丝或勾兑在电子烟油中非法销售,让人达到短暂的“上头”快感,吸食者为追求刺激会反复、长时间使用,故吸食剂量会大大超出常规的医学治疗剂量,极易使人产生依赖心理,严重影响滥用者个人健康及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的规定,自2023101日起,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因此,非法持有一定数量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都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自依托咪酯被列管以来,罗源法院已审结贩卖依托咪酯毒品案件49人,均判处实刑,体现罗源法院在惩治毒品犯罪方面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