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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重拳打击电诈骗局,且看法院如何“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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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源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26 16:24:3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中奖电话、高额投资、网络交友等电信诈骗套路层出不穷,即便在人们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当下,也让人防不胜防。近日,罗源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重、全链条纵深打击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假客服,真诈骗 小心免费“陷阱”

20239杨某与林某亮(未到案)商定由林某亮提供话术、名单及手机,杨某冒充电商平台客服人员以免费赠送礼品的名义拨打诈骗电话。随后,杨某联系其朋友董某,商定由董某负责寻找场地、招募业务员、协助发放工资等事宜。

2023914日至1012陈某、吴某琴、林某秀分别接受雇佣,通过组建的QQ群联络,使用群内分享的话术、名单分别使用广电网络手机卡拨打主要针对年轻女性的电话。

经统计,陈某使用尾号1428手机号码拨打诈骗电话2809人次,并造成被害人被骗17.8万元;吴某琴使用尾号84766072手机号码拨打诈骗电话1922人次;林某秀使用尾号7347手机号码拨打诈骗电话1946人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杨某、董某、陈某、吴某琴、林某秀伙同他人以拨打电话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杨某、董某受上家指使雇佣他人,陈某受雇佣拨打诈骗电话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7.8万元,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巨大;吴某琴、林某秀受雇佣拨打诈骗电话分别达到500人次以上,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及退赃等相关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偷越国境,电诈“淘金” 警惕“淘金”美梦

2020714游某远偷越国境至缅甸,经诈骗团伙培训后,于20209月初至12月期间,在缅甸一园区诈骗窝点内担任业务员,负责利用交友软件对中国境内居民进行诱导,协助诈骗分子利用虚构的投资理财项目骗取境内被害人钱财,并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20127因涉诈平台关闭,游某远离开诈骗窝点,后在缅甸滞留至2021410日回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游某远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从犯、作案时系未成年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以投资为名,专骗境外人员 当心“入坑”

20214月至11月期间,陈某伙同陆某、袁某平合股组建诈骗犯罪集团,由陈某负责现场指挥,陆某负责管理业务员,袁某平协助陈某进行诈骗技术指导。

该诈骗犯罪集团购买大量国外流量卡、手机、电脑等设备在诈骗窝点内架设网络,并通过老乡帮带及社会招聘的方式招揽陈某莹等人加入诈骗犯罪集团,担任业务员

该诈骗犯罪集团通过引诱他人投资后操作系统造成资金亏损及拒不退款的方式对境外人员实施网络诈骗。经初步查证,该诈骗犯罪集团已通过上述手段先后诈骗5名外国箱男子钱款约合人民币47881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陆某、袁某平、陈某莹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组成诈骗犯罪集团,通过引诱他人投资后操作系统造成资金亏损及拒不退款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诈骗金额达人民币478819元。陈某系该犯罪集团股东,负责组织管理集团,应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陆某、袁某平、陈某莹明知该诈骗犯罪集团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作为客服、组长、业务员积极参与诈骗,其中陆某参与诈骗金额达人民币270780元,金额巨大,袁某平参与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7920元,金额较大,陈某莹参与诈骗金额达人民币5800元,金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及相关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国家大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但仍有部分不法分子怀揣发财梦,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电信犯罪手段隐蔽、迷惑性强,波及人数多,仍有不少群众因贪图小利、防范意识薄弱导致被骗,财产损失巨大。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罗源法院始终坚持对电诈犯罪从严打击,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