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手段,每年5月1日至9月16日,除个别作业方式和特许捕捞外,禁渔区内全部海洋捕捞渔船和配套辅助船实施阶段性休渔。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对两名被告人定罪处刑,让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23年7月1日,正处禁渔期间,被告人林某、李某夫妻二人驾驶渔船在罗源县一码头附近海域投放定置串联倒须笼,捕获的渔获物共计24.25公斤,价值人民币1142元,后两名被告人在搬运渔获物时被查获。经鉴定,该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为3426元。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林某、李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3500元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
经鉴定,案件中被告人使用的定置串联倒须笼,最小网目尺寸小于国家标准,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
被告人林某、李某夫妻于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缴纳海洋生态修复金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林某、李某夫妻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法官说法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我国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手段,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对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遵守禁渔规定是每个公民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进行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的要求,否则就会触碰法律的底线。希望广大群众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莫让“渔网”触碰“法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海洋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罗源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的惩罚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海洋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共同守护这一湾碧水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