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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涉嫌犯罪,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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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源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07 09:42: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追回全部税款。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辉担任罗源某公司工程部项目负责人,被告人黄某美则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因黄某辉负责的工程项目中供应商无法提供发票,黄某辉便联系无实际贸易往来的天津两家公司开票走账。开票公司从汇款中扣除8%至10%不等的开票费后再将款项转回黄某辉账户,黄某辉将款项转向黄某美的私人账号后完成回流。天津两家公司为罗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张,金额85万余元,税款14万余元。2018年9月和10月,罗源某公司分两次对虚开的发票已抵扣的税额做了进项转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辉、黄某美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金额85万余元,税款14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补缴全部所得税款及滞纳金等量刑情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黄某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黄某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会危害到税收征管秩序和发票管理制度,也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应心存侥幸,为牟取个人利益铤而走险。面对此类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的不法之徒,法律也必将严惩!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