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他人盗开致损,车主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吗?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被盗开致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9月,男子林某将小车停靠在家路边,但并未将车门上锁,车钥匙放在了副驾驶座上。当天夜里,醉酒的黄某发现车门未锁,直接将该车开走,后失手将车开到排水沟里,导致车辆侧翻损坏。第二天,林某发现自己的车辆发生事故遂报警。经鉴定所鉴定,事故车辆已达到全损条件。林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车辆损失保险金2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法庭上,保险公司与林某就“驾驶人”的定义产生争议,双方对应由谁承担责任各执一词。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驾驶人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保险人可以免责。其中“驾驶人”指的是除被保险人以外的被保险机动车辆使用人。黄某作为车辆实际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显属上述情形,故损失应由黄某承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主张
黄某并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其身份应为侵权的“第三方”。保险合同定义“驾驶人”为被保险机动车辆使用人,本案驾驶人不应包括非经被保险人同意偷开机动车的人员。黄某酒后偷开他人车辆造成案涉机动车全损,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要件,林某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也可以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理赔,保险人理赔后再向侵权人代位追偿。
法院审理
保险合同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系因第三方黄某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车主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针对原、被告对“驾驶人”的概念存在不同理解这一问题,因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系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法应作出有利被保险人的解释,同时,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尽到告知义务。故罗源法院判决支持林某所有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林某与保险公司争议主要在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驾驶人”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对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也各执己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为追求效率,格式条款在保险、房屋买卖等领域的应用愈发普遍。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这一类固定模板的合同提供方在起草合同时往往处于优势地位,会天然地追求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相对方不能实际参与格式条款内容的拟定与磋商,从而导致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因此,为给予相对方合理利益保护,在对格式条款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民法典》明确规定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在签订此类固定模板的合同时,也需仔细认真查阅合同条款,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