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源法院审结了一起团伙作案的非法采挖花岗岩矿案件,在依法惩处被告人的同时,督促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为守护好绿水青山、维护好环境资源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男子李某松2016年开始在罗源县从事渣土车生意,因经营不善亏本,便产生盗挖矿山获利的想法。2021年底,李某松了解到罗源县某处花岗岩矿的石材成色较好,政府关停矿山后遗留许多锯好的石材。同年10月,李某松实地查看后联系另一男子李某连,告知其自己准备盗挖花岗岩,让李某连帮忙寻找买家,并许诺给李某连介绍费及抽成,李某连应允。2021年12月,李某松进行了详细的谋划分工开始非法盗采矿石。2021年12月26日,李某连联系了买家柯某某来收购李某松盗采的矿石。柯某某于当日查看刚开采的矿石,对矿石的成色表示满意。于是,柯某某在明知罗源县矿山已关停,该矿石来源非法的情况下,仍决定以145375元收购全部非法盗采的矿石。2021年12月28日,非法采挖的矿石在开始运输时被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非法采挖的矿石为饰面花岗岩矿,共计67块,价值168663元,而矿产资源被破坏的价值达149752元。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连、李某松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禁采期内擅自采矿,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柯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连、李某松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审理中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罗源法院综合各被告人量刑情节,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予以宣告缓刑。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富集物,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开采矿产资源,需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否则就触犯了法律。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也极易破坏生态环境,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严峻挑战。因此,罗源法院立足审判实际,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同时注重环境修复保护工作,坚决用法律绘就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底色,同全社会一起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