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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合伙糊涂账,两场官司皆连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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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源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1-28 08:59:43 打印 字号: | |

“亲兄弟,明算账。人情归人情,生意归生意。”真正成熟的商人,应当知道合伙事务“明算账”的意义,但是男子黄某不以为意,于是接连输了2场官司。

2017年黄某和渔业公司签订《山体清运工程合同》,约定黄某承包山体清渣项目。签约后,黄某喊上朋友林某一投资该项目,林某累计出资140万元。后项目因环保问题叫停,渔业公司退还了黄某支付的所有款项,黄某和渔业公司2020年解除了合同。2021年11月,黄出具《投资款付款承诺书》,承诺140万投资款35%退还林某49万元,余款65%待其与渔业公司诉讼结果出来处理,林垫付诉讼费15000元。2022年1月,黄起诉渔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要求赔偿修建道路雇佣施工人员、爆破作业等各项损失,黄某账目不清、证据不足,罗源法院2022年4月驳回了诉讼请求。2022年7月,林某起诉黄某要求退还剩余投资款,黄某辩称其前期投入了众多费用,项目亏本,无款可退。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黄某形成合伙合同关系合伙事务及账款均由黄某管理执行,黄某与渔业公司解除合同后,黄某有义务组织所有合伙人进行合伙清算,但黄某未能提交与清算有关的材料。黄某不能举证证明合伙资金使用情况及合伙盈亏事实,甚至无法证明林某向黄某支付的款项是否用于合伙事务。在此情况下,林某按出资金额要求黄某退还投资款,公平合理。黄某辩称合伙亏本,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剩余投资款910000元及代垫诉讼费用15000元(合计925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合伙容易清算难,合伙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但常会发生在合伙结束后,因合伙账目不清,合伙人吵得不可开交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执行合伙人一旦无法提供清算有关材料,则要承担退还其他合伙人出资的责任,因而在合伙中,合伙人即使关系再好,也要签订真实有效清晰的合同,在合伙过程中应当规范运营,并制作详尽的经营账目,做到账目清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