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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奔波取证、释法说理,8位古稀老人集体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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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源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07 16:32:04 打印 字号: | |

民生无小事,点滴见初心。近日,罗源法院法官通过奔波多地取证、耐心释法说理,解开了八位古稀老人关于土地征迁补偿款的疑惑,成功化解了一起诉讼纠纷。

近日,罗源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一村居八位古稀老人共同起诉三名被告,诉请法院确认村居某地块属于村集体所有。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翻阅了卷宗,了解到三位被告长期种植养护某村案涉土地,期间该地块被征迁有一笔征迁款,被告认为征迁款应分配给其三人,并制作了一份归属公示八位老人家们则认为案涉土地为集体所有,故征迁款不应归三人所有,故一齐将三人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对该案展开分析,认为八名原告以个人名义请求确认征迁地块属于集体所有,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其次,八名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案涉标的存在利害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法官考虑到,八名老人家年事已高,为此事已奔波许久,倘若只是简单地驳回案件,纵然案件审结了,但困扰他们的“心结”无法真正化解。

本着“为民办实事”的初心,承办法官带着书记员前往罗源县林业部门,调取诉争地块的权属登记情况,但在林地权属登记范围内均未查找到原、被告双方任何人的名字。为将此事的来龙去脉彻底缕析清楚,次日上午,承办法官又前往乡政府,经过深入了解,诉争土地属于耕地,属村集体所有,该地的征迁补偿款当前在乡政府的账户未作出分配方案。

了解到实情后,当下午承办法官立即通知八位老人前往法院,为他们详细说明了查询情况,告知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本案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无需再由法院以裁判文书的形式予以确明经过法官一个下午的释法析理,解开八位古稀老人的“心结”他们均表示愿意撤诉,该案顺利化解。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