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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珍稀动物不可为!罗源法院审结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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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源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1-12 15:44:00 打印 字号: | |

近期,罗源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罗源县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2021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多次在连江县马鼻镇捕捉画眉鸟。

被告人赵六在罗源县凤山镇经营一家花鸟店。2021年6月至8月期间,赵六三次前往张三等三人工作所在地,以每只人民币50元价格向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购买画眉鸟13只、7只、13只,共花费1650元。

2021年6月7日,被告人孙七在赵六的花鸟店中以500元价格购得画眉鸟1只。

2021年8月3日,罗源县公安局在罗源县某花鸟店内抓获赵六,现场查获疑似画眉鸟23只;2021年8月6日,罗源县公安局在连江县马鼻镇抓获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现场查获疑似画眉鸟8只;2021年8月17日,罗源县公安局在罗源县凤山镇某小区内抓获被告人孙七,现场查获疑似画眉鸟1只。经司法鉴定,上述查获的32只鸟类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价值总计160000元。

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孙七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并分别自愿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3334元、18334元、18334元、100000元、10000元。

罗源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孙七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收购、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对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七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最终对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孙七免于刑事处罚。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莫以身试法,因一己之私购买、饲养野生动物。同时号召大家,若发现违法捕猎、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及时报警,共同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