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恶!拖欠139名工人108万工资
罗源2企业主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作者:洪叔敏 发布时间:2018-04-24 11: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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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拖欠工人工资的事件频被曝光,在个别企业主看来不算什么“大事”的拖欠薪资问题实属违法,严重者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罗源法院各判处了被告人赵某、瞿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9月,罗源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当地一家布鞋加工厂工人李某、杨某和兰某、徐某等两批次130多名工人的投诉,称工厂已拖欠工友们3个月有余的工资。同年10月,县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向布鞋加工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法人代表赵某、股东瞿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084315元人民币。决定书收悉后,赵、瞿二人仍拖延拒付,县劳动监察部门随即依法将案件转送到公安机关。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0月31日,被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逃的另一嫌疑人瞿某在浙江海宁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瞿某有能力而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罗源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考虑到二人到案后,对恶意欠薪的事实供认不讳,已积极主动偿清欠薪,并取得了被欠薪工人的谅解,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决定酌情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欠薪的企业主不要有侥幸心理,否则将可能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实行“零”容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到案后,有主动还款情节,法院作出了缓刑的判决,两名欠薪的企业主可以尽快复工复产,工人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又实现了刑罚轻缓化。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