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司法为民的渠道,强化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促进诉讼费用缓交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司法救助窗口,负责诉讼费用缓交工作。
二、当事人在立案时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五、缓交诉讼费用按下列权限审批。
1、对劳动争议、赡养案件,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案件,由立案审查人员提出意见,报立案庭长审批。
2、除上述案件外,缓交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由立案审查人员提出意见,经立案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立案的副院长审批。
3、除上述案件外,缓交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由立案审查人员提出意见,经立案庭长、分管立案的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六、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