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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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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9 11:27:39 打印 字号: |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立案的,应当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除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写明起诉状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

副本: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应附交原告身份证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详尽的身份证明。

材料:

向本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在收到法院开出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起七日内交纳。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