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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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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9 11:22:01 打印 字号: | |

   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三、   有证人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络办法等。

  四、   离婚案件原、被告举证须填写共同财产清单。

  五、   个别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调查收集。

  六、   证据应在收到以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次日起三十日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七、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八、   自己调查、收集、举证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或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