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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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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9 10:37:27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起诉,应先到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提交起诉状,提供证据材料,预交诉讼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商事案件必须符合以下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二年)向法院申请执行。

  五、如有发现办案人员有违反审判纪律的现象,可以每月15日院长接待日向院长反映,亦可向本院纪检组举报。

  举报电话:26836394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