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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接待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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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06 09:31:5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院长接待日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倾听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与反映,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现和纠正裁判、执行等工作中的问题,减少重复申诉和来访,确保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公正,取信于民。经研究决定建立院长接待日制度。

一、接待日的时间、地点:定于每月十五日上午8:30—11:30在县法院专门接待室接待。

二、参加接待的人员: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专职审判会委员、各业务庭庭长、监察员,并着装接访。

三、接待对象: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反映法院工作、干警廉政以及需要法律咨询的公民。

四、接待程序

(1)先到立案庭登记,并由立案庭根据来访者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归纳便予接待答复。

(2)来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哪个业务部门,即由该业务部门负责人作出答复。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查批示。

(3)对当场能作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作出答复的应作出限期答复或办结的承诺,并由督查组监督执行。

(4)督查组由纪检组长任组长,成员由审判监督庭及监察室人员组成。

(5)督查案件必须在接待领导批示的期限内办结,并及时向督查组反馈。

(6)督查组必须将每月来访案件办理情况在下月十五日前以月刊的形式进行通报,以便接受县委、人大及分管领导的监督指导。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