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来访接待实效和维护接待来访工作秩序,来访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纪守法,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 信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受理机关正在查处或复查时,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
三、 信访人不得影响审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威胁、谩骂、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四、 凡反映集体意愿的,可写信或派2至3名代表到有管辖权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反映,不得煽动、串联集体上访。
五、 自觉遵守接待规定,维护接待秩序和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