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如对自己所提的主张不举证或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二、证据材料为书证或物证的,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三、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四、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附本。
六、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九、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以上(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