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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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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06 09:23:38 打印 字号: | |
  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下面,我们将向您介绍这些主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50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5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53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39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罗源县人民法院